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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03]44号)、《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下达海沧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及各群团机关编制、职数的通知》(厦海委编[2003]5号)和《关于海沧区纪检、人大机关内设科室调整的批复》(厦委编办[2003]075号)文件精神,厦门市海沧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厦门市海沧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设四个办事机构:办公室、法制内司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建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和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
1、负责草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议程;起草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会议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2、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视察、检查活动的服务工作。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3、负责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办理文书档案、人事秘书、来信来访、行政事务和来宾接待等工作;
4、做好区人大代表工作。负责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指导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收集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协助做好市人大代表海沧团的各项活动;
5、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
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配合有关部门考核干部,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提供有关材料。组织对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
7、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了解情况,为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提供比较实际的资料、信息;
8、承办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制内司工作委员会
1、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区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察等方面的工作服务;
2、检查“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3、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检查,如果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检查了解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情况,发现有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5、办理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法制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报告;
6、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来信来访;
7、为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法制内务司法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准备必要的资料,起草决议、决定草稿;
8、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对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视察活动,并提出视察报告;
9、密切联系政法方面的人大代表,收集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0、对全国和地方立法有关征求意见稿,负责组织讨论,征集修改意见;
11、承办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政经济和城建工作委员会
1、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区工业、农业、贸易、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服务;
2、检查区政府在财政经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贯彻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3、对区政府、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管理、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命令和行政规定进行检查,如果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对区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城乡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以及在执行中提出的重大变更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了解区政府财政经济、城建土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情况,发现有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6、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报告;
7、为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审议、决定财政经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提供必要的资料,起草决议、决定草稿;
8、按照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对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视察活动,并提出视察报告;
9、密切联系财政经济、城建、土地、环保等方面的人大代表,收集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0、负责处理有关财政经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
11、对全国和地方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管理、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组织讨论、征集修改意见;
12、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科教文卫和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1、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侨台、外事、宗教、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服务;
2、检查区政府在科教文卫、侨台、外事、宗教、民族等方面贯彻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3、对区政府作出的有关科教文卫、侨台、外事、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如果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常委会提出建议纠正报告;
4、讨论区人大代表对科教文卫、侨台、外事、宗教、民族等方面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专题调查报告;
5、了解区政府科教文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情况,发现有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6、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科教文卫、侨台、外事、宗教、民族等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报告;
7、为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科教文卫、侨台、外事、宗教、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提供必要的资料,起草决议、决定草稿;
8、依照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安排,负责组织对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视察活动,并提出视察报告;
9、密切联系科教文卫、侨台、外事、宗教、民族等方面的人大代表,收集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0、负责处理有关科教文卫、侨台、外事、宗教、民族等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
11、对全国和地方有关科教文卫、侨台、外事、宗教、民族等方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组织讨论,征集修改意见;
12、承办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根据主要职责,内设秘书科、人事代表工作科。
(一)秘书科
1、负责草拟常委会、主任会议、办公室有关文稿、会议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等工作。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公布、报备工作;
2、负责常委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归档、清退、销毁工作;负责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及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3、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立卷、管理、利用和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4、负责编印常委会《海沧人大》和《机关每月工作安排表》;负责机关有关信息报道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代表科
1、负责区人大代表视察检查活动的安排,协助市人大安排好市人大代表海沧团闭会期间的视察等项活动;
2、组织做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反馈及其归档工作,承接市人大转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按时答复代表;
3、负责代表工作方面的信息资料的收集、归纳、整理、交流及宣传报道;
4、负责接待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5、负责区人大代表的联络,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为评选“优秀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优秀代表建议”和“代表建议先进承办单位”提供初审意见;
6、配合有关部门考核干部,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提供有关材料;
7、办理办公室以及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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